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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签协议占用公共场所,违法!
来源: 株洲网 时间: 2008-03-31 作者:

    【投诉】小区的公共场所被个人占用,物业却说无法管理,家住秦淮世家4栋的网友尹先生为此投帖株洲网。

    【案由】尹先生去年买了 “秦淮世家”4栋的房子,入住后,发现楼下车库旁的楼梯过道处砌了一堵墙,将楼梯过道占用。 “过道属公共场所,怎能由私人占用?”尹先生向物业公司反映,物业公司当时派人把墙拆除了,但过道内仍存放着许多私人物品。再找物业公司,他们却称无法管理此事。

    【问题焦点】公共场所被私人占用,物业却称无法管理,业主该找谁?

    【记者调查】接到投诉后,记者联系到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九方物业公司。据该公司相关人员介绍,在购房之初,开发商中商房地产已与业主刘某签订了将一车库改为住房的协议,由于该车库与过道相邻,因此过道被占用。

    【被投诉方说法】物业公司认为,这个协议已超出他们的管理权限;此外,由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,当部分业主们的权益受损时,他们也没有办法调解。

    记者随即与中商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,公司相关人员在电话中推诿称,自己并不了解情况,也找不到负责人。

    【权威意见】对此,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员表示, 《物权法》有规定,建筑区划内的电梯、过道、水箱、自行车存车处等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。如业主所占用的空间属于公共场所,则违反了 《物权法》,即使有与开发商私自签定的协议也是无效协议。

    【维权建议】一般来说,业主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,由物业公司召开业主大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目前,该小区的入住率没有达到60%,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,业主们可直接找开发商,要求其清空过道。开发商不予理会的话,可向市房产局开发办投诉,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。 (株洲日报
钟永健 晓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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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网络编辑: 肖蓉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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